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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清盛源牛羊肉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世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4JM2ME1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白沙洲冷链物流港内2区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4
(2025)鄂0111民初414号
产品责任纠纷
何**
武汉市洪山区清盛源牛羊肉商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4〕130号
当事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白沙洲冷链物流港内2区10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0日、2024年1月3日通过“哇哦优选”网络购物平台以700元/件的价格共计向投诉人销售2件(7包/件装)包“穆合轩雪花肥牛”(生产日期:2022年7月18日、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3.575kg/包)共1400元,均已超过保质期。 上述过期食品“穆合轩雪花肥牛”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从献县穆合轩清真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40件,购进价格为600元/件,其中向投诉人销售2件,其余38件均于保质期内售出。当事人已提供该批次“穆合轩雪花肥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凭证、销售凭证,以及2022-7-18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故认定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认定违法所得为1400元。投诉人将8包未使用过期“穆合轩雪花肥牛”退货回武汉市洪山区清盛源牛羊肉商行,当事人委托平台将销售过期食品所得1400元退还投诉人,并将过期“穆合轩雪花肥牛”存放于商行。 当事人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2024〕10-027号)后,于2024年1月29日上交了整改报告及情况说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予以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3、没收涉案“穆合轩雪花肥牛”3.575kg装8包。
10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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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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