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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永恒鑫鑫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蓓蓓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C95GC2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勃利县永恒乡恒太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4〕235号
2024年11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勃利县永恒鑫鑫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区域销售的“好友趣”(韩国泡菜味;净含量125克;好丽友原切马铃薯片)未明码标价,经询问和查取进货票据“好友趣”(韩国泡菜味;净含量125克;好丽友原切马铃薯片)是2024年10月29日进的货,共计进货5袋,5袋摆放在货架上,进货价是35元,进货价是7元一袋,售价是7.5元一袋,目前并无售卖。勃利县永恒鑫鑫商店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04日进行立案调查。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5
2
勃市监处罚[2024]3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给予警告,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7、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4年03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勃市监罚告〔2024〕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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