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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小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D9JAR1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县容城镇宋家湾14-1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60号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6日起至今都是从亲朋好友处回收和从一辆送副食的电动三轮车的人手中购进进行销售,根据监利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涉案物品核价表显示,涉案品种包含:黄鹤楼(软珍品)8条金额650元/条,钻石(软荷花)15条金额500元/条,红金龙(软精品)5条金额110元/条、黄鹤楼(硬奇景)12条金额300元/条,黄鹤楼(软红)18条金额260元/条,黄鹤楼(硬1916如意)15条金额1000元/条,黄鹤楼(硬珍品)14条金额450元/条,黄鹤楼(硬红)11条金额220元/条。共计8个品种,货值金额4525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烟鉴定均为真烟。...[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构成无烟草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反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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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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