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永中强峰电子开关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绍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3MADA25Q42F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丰台村建设路21弄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16号
经查明:2024年11月初开始,当事人在1688的网店销售6MM定制摇臂开关,设置购买上述产品100个以上,则按0.55元/个的价格销售的购买条件,并在上述网页使用“限时特价”字样,但未标明期限。因按上述价格的交易尚未发生,故无违法所得。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限时特价方式销售其产品,却未标明期限,其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的规定,构成开展限时特价的价格促销活动,未标明期限的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已整改,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5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