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华瑶族自治县天鸿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小妹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9MA4LYBHE1K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兴旺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4〕106号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擅自变更蓄电池和充电器关键元器件型号,自行配备的蓄电池和充电器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容易造成车辆电路等不匹配,存在电池起火等安全隐患,会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2
江市监处罚〔2023〕104号
2023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5个头盔均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标识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中“8.1.1每顶头盔上应有以下永久性标注:a)产品名称;b)制造商/生产厂名称和地址;……”要求,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案件调查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尚未销售的头盔5个; 2、处以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150元,上缴国库。
150.00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3
江市监处罚【2023】36号
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交通问题顽障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爱玛牌电动两轮摩托车加装了保险杠,该车《车辆一致性证书》和《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无保险杠,整车结构与该车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不符。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09月15日经核准注册成立,经营范围: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电动自行车销售。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从江华瑶族自治县好景车行购入涉案爱玛牌电动两轮摩托车1台,购入价格为2759元/辆(售价为3000元/辆)。该电动两轮摩托车由浙江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CCC证书编号:2023011102477068(00),产品型号:AM1000DT-27E,车身颜色为蓝色,车辆的制造日期:2023年02月06日,车辆识别代号:LEUDWDUAXP2A07365。该车《使用说明书》及《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中有经过强制认证的车辆图片,图片产品参数中涉案电动两轮摩托车没有保险杠,整车结构与该车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当事人购进上述电动两轮摩托车后加装保险杠,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自行加装保险杠的摩托车,并拆除已加装的保险杠。当事人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拆除了加装的保险杠,改正了违法行为。
罚款900元,上缴国库。
900.00元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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