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桃山区小迪书屋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丽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B8KGB9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九中东侧无名巷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1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27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桃山区新隆城超市购进上述“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1件(每件12瓶),进货价28元/件,销售件3元/瓶。当事人购进上述“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时没有索要购货凭证及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
当事人于本案调查终结前提供了涉案食品检验报告、进货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未索要购货凭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和警告的处理情况。
4、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具体情况。
5、“百事可乐”可乐型汽水供货商七台河市桃山区新隆城超市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购货凭证,检验报告,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质量合格相关证明文件。
6、门面照片、现场照片、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中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图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
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认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