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淄博小诚商贸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成凯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321MA3C8X154W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东岳国际熙街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桓市监处罚〔2025〕133号
2025年6月17日,我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购进日期为2025年06月17日)进行了监督抽样。2025年7月9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出具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标示的主要内容为:报告编号:ZW-20250618044;食品名称: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06-17;被抽样单位名称:淄博小诚商贸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XBJ25370321 411340748ZX;检验项目:铅(以Pb计)、毒死蜱、氟虫腈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载有上述内容的《检验报告》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食品。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批次食品的供货者资质证件、进货单据、快检合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 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正式立案调查。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凯进行了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食品的具体违法情况。2025年8月4日,我局依法将供货者张店朴烜蔬菜经营部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至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我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从张店朴烜蔬菜经营部购进上述批次胡萝卜20kg,购进单价为2.10元/kg,购进金额为42元,然后放在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截至被依法查处时为止,除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提取样品2.766kg外,其余该批次产品以2.96元/kg 的价格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59.20元(含我局在抽样过程中为购买样品所支付的费用8.19元),利润为17.20元。因此,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胡萝卜的货值金额为59.20元,违法所得为59.20元。 此外,至今尚未接到消费者在食用上述批次食品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当事人也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和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370321411340748ZX)一份、当事人出具的《检测样品购买费支付凭证》一份和《购货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现场抽样情况及购买样品的事实; 2.2025年6月17日,抽样人员在现场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抽样的情况; 3.2025年6月17日,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1520342887)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检测机构的主体资格; 4.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报告编号为ZW-20250618044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食品为涉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事实; 5.2025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检验结果告知书》(桓市监检鉴结〔2025〕29号)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桓市监限提〔2025〕19号)一份、《送达回证》一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上述《检验报告》的送达情况和涉案批次食品的经营情况; 6.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凯依法提供的上述批次食品的供货者张店朴烜蔬菜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快检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食品的过程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7.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凯依法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8.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况; 9.2025年8月4日,我局制作的《案件线索移送函》(桓市监案移〔2025〕1040号)一份,证明对违法线索的移送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