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甘肃金特化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忠良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1MA72XULH6R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老市区东五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1
(2025)苏0723民初3528号
不当得利纠纷
甘肃金特化学有限公司
任**
灌云县人民法院
2
2023-02-17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金特化学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红日三环线缆物资经销部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应急罚﹝2025﹞安监-14号
2025年5月16日,玉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甘肃金特化学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DCS系统汽化锅V2005B的液位与紧急自动切断阀联锁摘除未提供审批手续,长期未恢复。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对其进行罚款
20000.00元
玉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5-09-01
2
酒市税稽一罚﹝2023﹞18号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企业未经审核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该单位在该企业在收到检查通知书后及时调整账目,没有造成税款损失,鉴于以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形,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提供涉税资料。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16221009100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