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易嘉起重吊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冬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5MA2361R35F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惠丰街19号07室二楼、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苏州税稽罚﹝2025﹞28号
经查明,你公司实际经营人朱某英在2022年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从肖某处购买了303份品名为柴油的发票,肖某直接把发票送至你公司,你公司按千分之三的比例以现金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目前与肖某无法联系,你公司与发票上列明的销售方也未发生真实业务。303份发票均已入账列支成本并在税前扣除,金额合计614820元,其中2022年税前扣除186920元,2023年税前扣除427900元。 你公司购买并入账上述非法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之规定,造成你公司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6920元,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27900元。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造成你公司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186920+22803.51)×12.5%×20%-570.09=4673元。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造成你公司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427900+24682.8)×25%×20%-1234.14=21395元。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企业所得税罚款13034 元。
13034.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