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卓健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B38RKP9R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农产品物流园C区30-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烟处﹝2025﹞第104号
2025年7月16日9时22分,我局接群众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城农产品物流园c区30-32号门面卓健烟酒商行存放违规卷烟,我局执法人员于9时47分到达现场,向当事人肖莉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在其商店储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卷烟中华(双中支)20条,合计1个品种20条。当事人肖莉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宝烟存通字2025第104号]送达负责人(肖莉)。现查明:当事人肖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肖莉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自己在附近门市购买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肖莉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文件执行,当事人肖莉进货总额为1000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罚如下:对当事人肖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0000.00元10%的罚款,计1000.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个品种20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抽样卷烟待质检留样期满后返还当事人。
1000.00元
延安市宝塔区烟草专卖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