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六合军隆粮油百货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芝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6MAEF34B2X7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百桥社区六冶南路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六市监处罚〔2024〕00094号
2024年3月11日,我局接投诉举报称,2024年3月8日投诉人在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百桥社区六冶南路6号的南京六合军隆粮油百货商店购买了1瓶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苏打气泡水),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20230401,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要求依法查处。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入口处左手边货架的第二层(从上往下)发现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苏打气泡水)10瓶,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 20230401,保质期:9个月;发现外星人电解质水(运动专业系列)11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424,保质期10个月。在该店入口处冰箱内发现外星人电解质水(白桃口味)4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406,保质期:10个月。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请示领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局领导同意,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由王娟娟、辛海玲进行调查处理。 现查明,生产日期为 20230401的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苏打气泡水)、生产日期为20230424的外星人电解质水(运动专业系列)、生产日期为20230406的外星人电解质水(白桃口味)均是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从南京华拓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8箱(15瓶/箱),其中4箱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苏打气泡水),进价是58元/箱(15瓶/箱,进货单价:3.87元/瓶)销售价是5元/瓶;外星人电解质水(运动专业系列)的2箱,外星人电解质水(白桃口味)的2箱,进价均为70元/箱(15瓶/箱,进货单价:4.67元/瓶,销售价均为6元/瓶。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苏打气泡水)1瓶,售价:5元/瓶。该案货值145元,违法所得1.13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调查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元气森林(夏黑葡萄味苏打气泡水)10瓶(净含量480ml,生产日期: 20230401,保质期:9个月);
2、没收外星人电解质水(运动专业系列)11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424,保质期10个月);
3、没收外星人电解质水(白桃口味)4瓶(净含量:500毫升,生产日期:20230406,保质期:10个月)
4、没收违法所得1.13元;
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01.13元(大写:贰仟零壹圆壹角叁分),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