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项应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GR1JQ9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清逸路216弄5幢5号3-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新市监处罚﹝2025﹞7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9日,当事人承接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单位)的有组织废气的委托检测服务,开展苯乙烯项目检测。1月10日,当事人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1月14日当事人的实验员陈某按照检测依据开展苯乙烯项目检测,实验员原某某完成苯乙烯项目复核。采样和检测相隔4天不符合苯乙烯项目的检测依据的规定。当事人为委托单位提供有组织废气的苯乙烯项目的检测服务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8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委托单位的有组织废气于采样后4d(天)开展苯乙烯检测,不符合检测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检测标准从事检验服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二)对陈某罚款1000元;(三)对原某某罚款1000元;(四)没收违法所得80元。合计罚没款1208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对委托单位的有组织废气于采样后4d(天)开展苯乙烯检测,不符合检测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有关标准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检测标准从事检验服务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一)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二)对陈某罚款1000元;(三)对原某某罚款1000元;(四)没收违法所得80元。合计罚没款12080元。
11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