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云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贤球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CAA1304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区马金铺电力产业基地B-5-3号地块一层1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5〕626号
昆明云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区清洗池下方的四个下水管接口未密闭;冰箱内存放有冷冻食品,冰箱内部均有冰霜,顶部冰霜较厚;有2025年7月14日至7月24日的留样记录,不能食品及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食品仓库货架上存放有八角、辣椒粉、白芝麻等散装食品原料,在容器外仅张贴了食品名称,无其他信息。
另查明,2024年1月10日,当事人因安排无健康证明的人员加工食品、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受到我局警告的行政处罚(云市监昆处罚〔2024〕14号)。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从轻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并进行从轻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