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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闽通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武珍注册资本:14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90DK56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南湖办事处石材高端产业园区泉州路以北石井路以东1041-8楼(湖北省瑞达绿色建筑材料限公司)(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6
(2022)鄂1181民初34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麻城市闽通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麻城市人民法院
2
2019-09-02
(2019)鄂1181民初29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麻城市闽通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武汉鑫承嘉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麻城市人民法院
3
2019-09-02
(2019)鄂1181民初299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麻城市闽通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陈*
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12
2021-12-13
(2021)鄂1181民初48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麻城市闽通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2-21
2021-12-02
(2021)鄂1181财保167号之一
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
麻城市天福石业有限公司、麻城市闽通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21-12-21
2021-11-22
(2021)鄂1181财保16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财产保全
麻城市天福石业有限公司、麻城市闽通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539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石材建材生产与销售,投入自有资金8千万元在麻城市石材产业园区内白鸭山矿区龟山往闵集方向下山通道王家山处配套建设总长度为3.2公里的运输专用隧道,通车后闽通隧道的运营养护费用全部由当事人负责。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过往的石材运输车辆收取通行费。经调取当事人相关经营管理资料和账册,在此期间单桥车辆按20元/车次收费,共通行13999次,合计279980元;双桥车辆按照30元/车次收费,共通行13986车,合计419580元,共收取隧道通行费699560元。按照6%的税额计税,其中税额39597.74元,不含税收入659962.26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收费所得为659962.26元。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四条“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十五条第二款“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规定,经营性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标准须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收取隧道通行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向麻城市闽通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麻城市监责退〔2024〕022号),要求当事人退还未经批准擅自收取的隧道通行费659962.26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多收价款未予退还,并于2024年11月17日对此作出了情况说明和整改承诺。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收取的通行费65.996226万元;2、罚款32.998113万元。
329981.13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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