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斌虎 | 注册资本:1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9060767078D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恒安西路33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27
(2021)赣1003民初1626号
民间借贷纠纷
侯**
危**,罗**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
2020-09-02
(2020)赣1029民初1589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
李**,罗**,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3
2020-04-17
(2020)赣1029民初34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陈**
江西强山实业有限公司,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4
2019-09-20
(2019)赣1029民初1190号
民间借贷纠纷
陈*
占**,黄**,江西强山实业有限公司,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5
2019-08-07
(2019)赣1029民初1157号
执行异议之诉
李*
乐**,占**,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施**,江西强山实业有限公司,黄**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11
(2025)赣1003民初75号
劳务合同纠纷
雷**
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2
2018-09-30
追偿权纠纷
北京中融新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中融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黄**,戴*,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7
2021-11-26
(2021)赣1003执5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2-29
2020-02-25
(2018)京0112民初3481号
追偿权纠纷
中融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205815.03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01
2020-07-08
(2020)赣1029执389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
侯**、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01
2020-11-26
(2020)赣1029执389号之三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
侯**、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01
2020-11-09
(2020)赣1029执389号之一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
侯**、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01
2020-11-09
(2020)赣1029执389号之二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执行
侯**、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0-30
2020-10-23
(2020)赣1029执恢214号
其他案由
吴**、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0-27
2020-09-07
(2020)赣1029民初15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与罗**、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4163.37元
民事案件
9
2019-12-26
2019-12-23
(2019)赣1029执952号
企业借贷纠纷
吴**、抚州金大地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11-30
2019-10-31
(2019)赣1029民初1157号
执行异议之诉
李*与乐**、施**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东市监处罚〔2025〕55号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当事人向终端用户于2023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收取电费的收据。经查,当事人收取了物业管理费且存在未据实按照购电价格据实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据,经我局执法人员计算核查,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向小区内所有的终端用户多收取费用共计38221.49元。
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其向住户收取的电费为0.7元/度每月,向店铺收取1.1元/度每月,其中向充电桩收取1元/度每月,当事人多收取的电费是用于电力设备的维护、维修、维保人员的工资等开销,截止2025年08月05日,当事人已向终端用户退回多收的电费36524.71元。
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未退回的多收取的电费1696.78元;
三、处人民币3822.15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5518.93元,一并上缴国库。
3822.15元
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