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热火流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6BJ3448P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33层33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8
(2025)川0193民初56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邓**
成都热火流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09
(2025)川0193民初56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邓**
成都热火流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高市监处罚〔2026〕92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09月28日,主要经营原画培训服务。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4日询问当事人,经询问,双方于2024年11月18日通过线上小程序签订《热火流金服务合同》。当事人陈述该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涉案服务合同第六条“退费说明”:报名成功后原则上不接受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若有特殊情况无法履约可24小时内提出解约申请,后和甲方友好协商,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课程总费用10%支付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解约。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之规定。涉案服务合同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之规定。另查明,现有证据难以计算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获取的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