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军来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203792276020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13-4-2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7
(2025)新0203民初43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新疆华隆油气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新油万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
2024-12-30
(2024)新0204民初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新疆腾亿物流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3
2024-12-19
(2024)新0203民初43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新疆华隆油气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克拉玛依新油万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5
(2024)陕0402民初10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咸阳恒旭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5
2024-07-11
民间借贷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郑**
同心县人民法院
6
2019-08-14
(2019)新0203民初1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瑞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7
2019-01-21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李*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08
民间借贷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
郑**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同心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7
2024-04-23
(2024)陕0103民初61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省三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2-13
2021-01-13
(2021)新4226民初10号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2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10
2020-06-23
(2020)新0204财保16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特安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9
2019-10-08
(2019)新0203民初1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瑞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26
2018-12-24
(2018)新02民再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瑞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377099.35元
民事案件
6
2018-05-16
2018-03-22
(2018)新民申1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瑞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4-16
2017-12-06
(2017)新02民终5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克拉玛依市瑞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69542.11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消行罚决字(2024)第002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罚款
15500.00元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30
2
新兵八师交执﹝2023﹞1739号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2023年08月07日13时30分,八师石河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亭利、吴会永在石河子玛河公安检查站检查时,当事人张三钧驾驶新G16760、新J8350挂号(道路运输证号:654226000098、650204001840)营运车辆承运空车从五家渠至克拉玛依,途径执法地点,执法人员张亭利、吴会永向当事人张三钧出示了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证号:32000817032,32000817057),并请当事人出示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发现, 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所属的新J8350挂号车实际货厢栏板与道路运输证上的车辆照片不符,实际加高了一块,现场勘验该车货厢栏板被加高0.4米。经过调查发现克拉玛依市宏运工贸有限公司新J8350挂号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长期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属于一般情节。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对处罚意见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进行普法教育。
5000.00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交通运输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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