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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吴小丽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小丽注册资本:1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81MADJGEETX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双桥社区东景学府3幢115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80号
2026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广水市吴小丽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该店位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双桥社区东景学府3幢115铺,店内有8名工作人员,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8名工作人员均不能出示健康证,人员后厨工作人员均未带口罩,后厨配备的垃圾桶无盖;在后厨操作间内发现存放有“狮球牌”吉士粉(生产日期20230319,保质期:24个月)共1瓶,已过期。 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对其经营过期的食品报局领导审批,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过期的食品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店内8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过期后,均未重新办理。后厨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且未配备带盖的垃圾桶,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关于过期的“狮球牌”吉士粉,系从干货店购入,仅购买一瓶,过期后未用于加工制作并销售食品。因当事人无法回忆其具体价格,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操作间配备无盖的垃圾桶、后厨工作人员未戴口罩、健康证过期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没收1瓶过期的“狮球牌”吉士粉; 3.对经营过期食品的行为给予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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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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