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俊锦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昌林 | 注册资本:4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02MA367TC36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1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6〕16号
当事人2025年8月29日从浙江钻豹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2240元/辆的价格用拼车方式购进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车辆编码:14412251082225、型号规格:TDT618Z、生产日期:2025年8月14日)2辆。2025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抚州市临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移送通知单(临市监质监〔2025〕C23号),其中附件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5)第1135号),检验项目5:尺寸限值/mm,标准要求:整车高度≤1100、鞍座高度≥635、鞍座长度≤350、前、后轮中心距≤1250、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450。实测结果:1073、733、587、1225、/、38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6:整车质量/kg,标准要求: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55,实测结果:7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检验:尺寸限值和整车质量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抚市监产检告〔2025〕WHD05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异议期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放弃申请复检权利。据当事人自述,因国标鞍座较短,只能乘坐一人,不能载人,为迎合消费需求,擅自对涉案2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改装,并以2620元价格对外销售,至本局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前已售出,货值金额5240元,违法所得760元。2025年11月1日在店门口张贴了追回公告,至调查终结止未追回。在调查取证期间,未收到消费者对当事人经营的该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相关投诉和举报。
一、没收违法所得760元人民币;
二、处以人民币13624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14384元上缴国库。
13624.00元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