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宝域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勤学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2MA49GHW18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3
(2024)鄂0112民初120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燊(武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蓝宝域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137号
一、关于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调查事实。
经调查,崔赞锋为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且上述相关产品由其经办销售。崔赞锋曾是广东艾宝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艾宝龙公司”)代理商,曾多次向艾宝龙公司下单购买地板商品,其中于2020年3月25日向艾宝龙公司下单购买了BL-9665商品,崔赞锋称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现场所发现的涉嫌侵权商品是上述商品的库存货物。
1.我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武东市监协查〔2025〕956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8日回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5〕1094号),并附送艾宝龙公司2025年8月25日的《协助调查函》材料。该复函表示艾宝龙公司确与崔赞锋曾有过合作,且于2020年3月25日崔赞锋向其工作人员采购过一次艾宝龙BL-9665,数量750方,价格36元/m2。另,在艾宝龙公司2025年8月25日《协助调查函》中,艾宝龙公司称其2020年12月开始换用新标签,整张标签带有“IPUAL”水印,新标签与此次现场发现标签(崔赞锋使用的)不一致。
2.在随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榕台市监洋案移〔2025〕002号)移送的附件:广东艾宝龙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所出具的辨认材料(《关于福建省人民医院项目现场假冒艾宝龙商标的说明》)中,艾宝龙公司称“四、我司品牌“艾宝龙”出产标签“合格”是盖印章,不规则;现场发现伪冒产品“合格”字体是打印,五、我司品牌:艾宝龙,整张标签是有水印“IPUAL”水印,现场发现伪冒产品整张标签没有水印;”针对该辨认材料及艾宝龙公司2025年8月25日的《协助调查函》所述的标签不一致问题,崔赞锋提供反证材料并称其货物是2020年留下的库存,所以包装与目前艾宝龙公司的包装不一致,并称该商品上的标签为艾宝龙公司的工厂提供的艾宝龙空白标签,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为自行盖印。从崔赞锋提供的以往所订的艾宝龙货物照片,可以看出艾宝龙公司曾有过不带“IPUAL”水印,“合格”字体是打印的标签,并且艾宝龙公司工厂存在旧的标签未使用完继续使用的情况。此情况与艾宝龙公司所提供的上述辨认材料中的辨认依据不符。
3.我局于2025年9月3日再次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武东市监协查〔2025〕956-2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22日回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5〕1212号),并附送艾宝龙公司2025年9月20日的《协助调查函》材料。复函材料中,艾宝龙公司称“从未向任何客户提供带有艾宝龙商标的胶带、外包装和标签”。针对该问题崔赞锋提供反证材料证明曾收到过不带艾宝龙标签的货物,并且曾向艾宝龙公司的工作人员要胶带,并表示这种情况下,就是收货后再贴上艾宝龙公司提供的艾宝龙空白标签。
4.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第三次向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协助调查(武东市监协查〔2025〕956-3号),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2日回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5〕1438号),并附送艾宝龙公司2025年11月6日的《协助调查函》材料。艾宝龙公司在该材料中称“我司核查崔赞锋作为我司代理时,在寄样板时,会同时寄出少量胶带。在 OEM工厂艾宝龙标签使用完,未及时补充的情况下,公司客服会沟通,根据出货数量和卷数由公司发给代理商标签。”该表述与其在2025年9月20日的《协助调查函》中称“从未向任何客户提供带有艾宝龙商标的胶带、外包装和标签。”表述前后不一致。
5.另,艾宝龙公司在2025年11月6日的《协助调查函》中称BL-9665产品不存在同时期同类产品标签不同的现象,但是根据上述调查,崔赞锋所贴的艾宝龙空白标签,其型号也是空白可更改的,并不是BL-9665产品型号专用标签。
6.艾宝龙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接受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称“在福建假冒商品被我公司发现时,崔赞锋同我公司小卓沟通告知,此批货物为崔赞锋的蓝宝域公司段经理从上海发货,鉴于多年合作,能否按照2元/平方对我公司进行赔偿,请求我公司不再进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我公司予以严正拒绝。”崔赞锋则表示2025年4月23日10时13分与艾宝龙公司福建办事处的吴先国打电话沟通,称愿意为此次串货行为以一个平方两元钱来补偿吴先国,同日14时27分,艾宝龙公司工作人员“艾宝龙客服小卓”向崔赞锋发送货物图片与文字“崔总,我们福建有客户从你这发了我们艾宝龙产品”,并且随后崔赞锋同“艾宝龙客服小卓”进行微信电话表明愿意串货补偿。双方关于是否为串货以及赔偿或补偿问题说法不一致。
7.上述涉案产品数量480m2(12卷),成本36元/m2,成本合计17280元,销售单价31元/m2,销售金额合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商标行政执法证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及第六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4464元。
4464.00元
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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