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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南岳玉媚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玉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2MA2CB2UK1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南岳镇杏湾二村杏中路94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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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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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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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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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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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3〕388号
经查明:2023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冰箱内有过期食品正在销售之中,包括17瓶可口可乐(零度),其中12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7日,其中5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29日,6瓶雪碧(无糖),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6日,保质期都为9个月,售价均为3.5元/瓶,上述过期批次食品货值合计80.5元。另,当事人曾对外销售过期汽水,但均已予以做退还处理。 当事人乐清市南岳玉媚副食品店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批次过期食品上家提供销售单据,据发货清单显示和当事人供述其销售的过期批次可口可乐(零度)和雪碧(无糖)均于2022年7月6日进货,可口可乐(零度)进货了3箱,雪碧(无糖)进了4箱,每箱有24瓶,进货单价均为2.3元/瓶,因该单位销售产品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定销售过期产品总量,故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货销售情况详见附表1) 产品品名 进货数量 过期后的销售数量 扣押数量 销售单价 违法所得 合计货值 可口可乐(零度) 72瓶 无法确定 17瓶 3.5元/瓶 无法确定 59.5元 雪碧(无糖) 96瓶 无法确定 6瓶 3.5元/瓶 无法确定 21元 合计 无法确定 80.5元 (附表1) 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被扣过期批次食品的上家提供的销售单据、上家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上述食品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 另查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8月9日过期,后于2023年5月18日办理小食杂证,经核,当事人经营面积为30.24m2,因为当事人无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已被扣押,当事人已自行整改,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17瓶可口可乐(零度)和6瓶雪碧(无糖); 2、罚款23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补办小食杂登记证,决定处罚2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500元。
25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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