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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时光豆丁摄影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00MA4EDRAU0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潜山路(华辰广场)四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宁市监处罚〔2026〕185号
经查,当事人高新时光豆丁摄影馆位于咸宁市高新潜山路华辰广场四楼,主要从事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寒为该店实际经营负责人,负责该摄影馆的店内服务协议、收费票据制定、使用及门店整体经营管理。 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自行预先拟定制式服务协议与收费票据,消费者到店消费下单时直接签订、一并开具使用,两类文书均载有完全一致、未与消费者单独协商沟通的不公平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具体条款内容为:“此单不退不换,如退单,底片按45元/张扣除费用,并扣除此单总金额30%作为门店成本。客户签字后视为认同无异议”。其中服务协议为表格版式,上方填写客户信息、消费金额、联系方式,左侧列明摄影服务项目,右侧设“双方特别约定”板块,底部预留摄影师与顾客签字栏,上述违法条款固定印制于“双方特别约定”第七条、第八条;收费票据则将相同条款预先统一印制在票据底部。案涉服务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参照网络其他摄影店铺模板编制,电子版长期存储于店内电脑,接单时直接打印;收费票据委托广告公司批量印制后存放店内,用于日常经营交易使用。 自2025年1月以来,当事人全部摄影经营订单均统一使用上述格式条款的服务协议和收费票据。因当事人未依法建立订单协议台账,未规范留存、记录财务收支明细,全部订单签约数量、实际收取费用、因违法格式条款获取的额外扣费收益等核心数据均无完整留存资料可供统计核算,故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具体金额无法查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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