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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城镇合泰宾馆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晓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10624MA0UN6F288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环路(集贤花园1号楼一、二层4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宽市监处罚〔2024〕103号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之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化妆品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已构成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尚未使用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6个;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宽甸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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