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仁和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晓红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10T53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百家仓储超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7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从顾客手上购进1盒批号为BJ82394的“阿卡波糖片”,未索取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企业资格证明,于2025年7月23日未凭处方向投诉举报人售出“阿卡波糖片”1盒且未开具销售凭证,所售药品即为批号BJ82394的“阿卡波糖片”,售价12元/盒,货值金额共计1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并做好销售记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涉案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