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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音浪娱乐会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4MAAK90G55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绮陌街道金玉龙城大酒店4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织〕文综罚字〔2025〕040号
2025年6月26日,织金县公安局绮陌派出所向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发来《线索移交函》称:“你(单位)在2025年6月22日23时许接纳1名未成年人......。” 2025年7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9月18日,你(单位)黄松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其2025年6月22日场所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织金县公安局绮陌派出所在2025年6月22日的日常工作中发现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于2025年6月26日将该线索移送至本机关进行调查处理,该线索移送时间是在本机关2025年6月24日对你(单位)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故本案属于1年内的第2次查处。 2025年9月22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本案调查终结。 2025年9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织)文综罚告字〔2025〕040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5年9月29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 本机关对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责令停业整顿至2025年11月29日(共2个月)。
0.00元
织金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09-30
2
〔织〕文综罚字〔2025〕035号
2025年2月21日21时53分至2025年2月21日22时12分,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廖翊宏(24050521004)、执法人员王林(24050521009)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经营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芙蓉房间接纳有1名小孩(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2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5月22日,你(单位)黄松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其经营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芙蓉房间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的事实予以确认。22025年6月3日,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本案调查终结。2025年6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织)文综罚告字〔2025〕0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5年6月24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请听证。本机关对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现场检查音像记录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依法开展检查,发现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程序合法。证据二: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真实有效,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证据三:《立案审批表》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证据四:《调查询问通知书》3份,证明本机关依法按程序通知你(单位)接受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程序合法。证据五:《织金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陈述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事实。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
10000.00元
织金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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