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臻隐侗家私房菜(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喜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6DU2201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黎平县肇兴镇肇兴村归杩三组陆喜明房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平市监处[2023]105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1,“乐堡”牌啤酒,生产日期2022年6月15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12瓶,净含量498ML,于2023年3月15日过期,至案发日已经过期28天。
该啤酒是当事人经营者于2022年6月从乐堡啤酒归杩经销商处购进,购进价每件65元,共购进14件168瓶,由该经销商送货上门并以10元1瓶开始销售。
由于当事人未做进货销售台账,未能确定当事人在食品过期后有没有卖出去、卖出多少,因此未能确定违法所得。
货值金额总值为:10元/瓶×11 = 110.00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2023年4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扣押文书1份2页、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事实以及涉案食品的售价、数量);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资质);
证据四:当事人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资质);
证据五: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以上证据有当事人经营者和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