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兴龙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熊建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3MA5L4BJ67L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龙州县龙州镇兴龙路5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27
(2019)桂14民初1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卯金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夏石镇二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夏石镇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屏山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中山街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伦理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养利路二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养利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兴宁大道三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大新县古榕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大新县民生街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扶绥临江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扶绥松江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丽江花园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兴龙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城北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新龙市场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独山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龙鑫小区店,湖南公信堂药业有限公司,湖南金瑞祥药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1-20
(2020)桂14民初10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中山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01
2020-03-30
(2020)桂民终1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龙州城北路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凭祥夏石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7
2019-12-20
(2019)桂14民初1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宁明兴宁大道三店、广西鸿翔一心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崇左市大新县民生街店、广西宝婴汇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6〕109号
2026年6月24日,本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兵兵医用退热贴,货架标价显示原价16元、会员价15.7元,但结账时实际收取折后价27.93元(原价29.50元),标价与售价存在明显差价。希望核实处理该药店价格标示不规范问题,并要求药店退还差价或多收价款。2026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核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6年7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门店相关负责人开展询问调查,固定销售台账、订单记录等书证,核实违法发生时间、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整改处置等案件事实,全面收集相关证据。2026年8月5日,本案调查终结。因本案没有涉案财物,所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6月22日,当事人门店工作人员调整医疗器械货架商品陈列,将兵兵医用退热贴与999医用退热贴同货架紧挨陈列。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调整陈列后未同步张贴兵兵医用退热贴对应的价格标签,造成兵兵医用退热贴无专属价签、货签不对位。该状态自2026年6月22日货架调整完成后持续至6月23日01时58分。
2026年6月23日01时58分,门店产生销售单号为1626062300000513的订单,消费者购买兵兵医用退热贴1盒,系统零售价29.5元,折后实际结算单价27.93元。案发时段,医疗器械货架仅张贴999医用退热贴价签,未张贴兵兵医用退热贴对应价格标签。兵兵医用退热贴进货成本9.20元/盒,该时段内共销售该商品1盒,销售金额27.93元,产生违法所得18.73元。
消费者提出异议后,当事人于2026年6月23日凌晨当场张贴兵兵医用退热贴价格标签,完成现场整改;同时主动联系投诉消费者致歉,并向其退还差价及赔偿金共计13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18.73元,因当事人已依法退赔,对该笔款项不予没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3.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熊建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委托黄华艳作为公司代表,负责配合本局调查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签署相关执法文书的事实,以及黄华艳接受委托且具有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4.被询问人黄华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发生过程、销售数量、违法所得、整改及对消费者处置等全部案件事实;
6.销售单号1626062300000513订单记录打印件,证明案涉订单商品、结算价格、交易时间;
7.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货架现场照片1张,证明兵兵医用退热贴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8.进货相关凭证1份,证明商品进货成本;
9.当事人提交的销售记录材料,证明案涉商品销售情况;
10.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微信向举报人转账130元,该款项包含多收价款及赔偿费用。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
500.00元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