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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勇注册资本:26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715534575U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0
(2025)冀0105民初7714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2025-09-15
(2025)新2301民初7753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
艾尼瓦尔·牙森,乌鲁木齐跃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阿图什市金叶汽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3
2020-11-04
(2019)粤13民终769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伊兰超市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1-03
(2019)粤13民终769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惠州大亚湾伊兰超市,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2
(2025)冀0105民初7714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陈**
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
2014-11-22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
南昌德飞轻工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02
2021-04-20
(2019)粤13民终7697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21
2021-06-15
(2019)粤13民终7697号之四
不正当竞争纠纷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1-18
2020-06-10
(2019)粤13民初7697号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0-23
2018-07-25
(2018)粤13民辖终346号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伊兰超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6-21
2016-06-21
(2016)赣0111执31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与南昌德飞轻工包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027557.1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市监处罚(2026)60号
(一)关于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2025年08月,当事人委托食语者商业摄影工作室制作其天猫店铺的宣传页面。在销售“25年西红柿块”产品时,其宣传页面显著标注有“2025笑厨番茄块新疆笑厨新鲜番茄丁罐头番西红柿成熟400g蔬菜罐头”等内容。当事人支付了1500元广告制作费。经核实,该宣传内容具体表现为标题中突出“25年西红柿块”,其整体宣传方式使“25年”与产品本身形成关联,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2025年生产或使用2025年原料。然而,当事人实际发货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07月。 经核查,该公司在2026年至今,从西安仓库售出生产日期为2024年的西红柿块产品共139单,该公司无法证明这139单在标注“25年西红柿块”的链接进行出售的具体数量。。 (二)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生产“大果粒番茄汁(加糖)”(规格型号:318ml/瓶),共生产50箱(18瓶/箱)。当事人于2026年2月2日向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非油分公司销售了15箱(270瓶),销售单价为5.01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352.7元,剩余的35箱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接到抽检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后启动了召回程序,截止目前共计召回233瓶。案值185.3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表述,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5.37元; 2、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35箱(共计630瓶)不合格“大果粒番茄汁(加糖)”; 3、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处6000元罚款,对生产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处15000元罚款,共计罚款21000元。
21000.00元
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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