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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护驾村福馨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克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CLW3P0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擂鼓镇护驾村三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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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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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3〕204号
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1.2022年6月中旬,“竹山县护驾村福馨康大药房”经营者蔡克江从竹山县城关镇“竹山县雨珠缘保健品店”(招牌为“雨竹缘”)法人李秋玉(另案处理)以药品的名义按10元每盒的价格购进“二度春”、“蚁力神”、“勃龙伟哥”、“持久猛男”四种壮阳类产品,共计购进30盒,带回自己经营的“竹山县护驾村福馨康大药房”内以药品的名义进行销售。其中:2022年6月21日,“竹山县护驾村福馨康大药房”的聘用人员金秀青以单价40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吕俊义4盒“二度春”和2盒“勃龙伟哥”,通过二维码收款240元;7月13日,“竹山县护驾村福馨康大药房”经营者蔡克江以单价40元每盒的价格销售给举报人吕俊义3盒“二度春”,通过二维码收款120元。经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蔡克江经营的“二度春”、“勃龙伟哥”、“持久猛男”三种壮阳类产品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药品的定义,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蔡克江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2.2022年6月至7月期间,竹山县擂鼓镇佑城社区1组居民向伦英分批次在竹山县城关镇施洋路10号李秋玉(另案处理)所经营的“竹山县雨珠缘保健品店”内,以每盒10元钱的价格,采购“黄金伟哥”、“二度春”、“蚁力神”、“一炮到天亮”四种产品共计29盒,合计290元。后向伦英将在李秋玉处所采购的“黄金伟哥”、“二度春”、“蚁力神”、“一炮到天亮”四种产品,于自己所实际经营的竹山县擂鼓济人药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200元。 2022年8月24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核查群众举报线索的过程中对位于竹山县擂鼓镇烟墩梓村5组的竹山县擂鼓济人药行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待售促进性功能改善的物品。当日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询问向伦英,向伦英对自己进购黄金伟哥、二度春、蚁力神等物品并出售的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11月9日,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认定意见,认为举报人吕俊义提供在竹山县擂鼓济人药行购买的“一炮到天亮”,产品功能主治、适应症和成分不明,认定竹山县擂鼓镇济人药行经营“一炮到天亮”的过程中涉嫌构成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案物品“一炮到天亮”2盒已随案卷移交检察机关)。向伦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经本局查明:1.当事人蔡克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国市监法规〔2022〕2号)《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及第二款“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经本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举报人提供进行认定的“一炮到天亮”2盒; 2.没收违法所得¥1190.00元(壹仟壹佰玖拾圆整); 3.罚款¥15000.00元(壹万伍仟圆整)。
1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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