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铭诺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贻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21MA21GXGE54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盐城市响水县七套中心社区聚兴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响市监处罚〔2026〕27号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当事人于2020年5月办理营业执照后在京东平台开设网店,店铺名称为忆京昔卖场店,主要经营白酒。当事人分5个批次共购进涉案白酒550箱,购进价格均为35元/箱,在京东平台已销售510箱,剩余40箱自行使用(包括自饮、赠送、损耗等),销售价格67元/箱到80余元/箱不等。涉案白酒系北京宫都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宫都酒业)委托金谷酒业生产。
金谷酒业于2017年12月1日取得液态法白酒生产许可;2022年11月29日换证;2023年5月4日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由白酒(液态)增项为白酒、露酒。该公司在食品生产许可增项前无固态法白酒生产资质。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0日从宫都酒业购进金谷酒业生产的涉案白酒150箱,其标签生产类型标注为“固态法白酒”,根据金谷酒业食品生产许可历史沿革,该批次白酒系在无固态法白酒生产资质状态下生产。
涉案白酒实际生产于河北省保定市,但其标签标注“北京二锅头”名称,且无证据证明该产品与“北京二锅头”的地理、工艺传统等存在任何法定或公认的关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地、品质等产生误解。
当事人于2024年年初在京东平台店铺页面发布以下宣传内容:“纯粮食固态发酵”、“我们舍弃蒸馏头一锅和第三锅”、“还是老京味”、“品一品老北京味道”、“优质高粱、饱满糯米”的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依据。上述宣传内容直接关系到产品的核心质量、生产工艺、风味特色及原料品质,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
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共购进宫都二锅头酒5个批次合计550箱,购进价35元/箱。其中无固态法白酒生产资质的白酒150箱,在京东平台销售510箱,剩余40箱自行使用,因各批次白酒混合销售,无法精确区分无证生产批次的实际销量。由于销售价格浮动按照当事人最低销售价格67元计算,货值金额34170元,获利16320元,当事人按照店铺销售总额缴税,涉案白酒缴税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的白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虚假宣传的白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虚假宣传的白酒的行为罚款3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罚款5000元。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合并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