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县翼家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师丽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22MA0KGDQB30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沟南乡丰台文苑商业楼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烟处2026第4号
2026年1月20日15时50分,在日常市场检查时,五台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田汇文(执法证号:04090352003)、李云伟(执法证号:04090352006)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沟南乡迎宾路丰台文苑商业楼1号的五台县翼家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140922202688)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当场从该商店内依法查获违规卷烟中华(细支)3条。共计1个品规3条卷烟。现场负责人闫慧芳当场联系五台县翼家连锁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师丽军,师丽军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整个检查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师丽军不在现场,雇员闫慧芳一直在场,执法人员全程录像并拍照取证。经请示县局副局长批准后,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台烟存通〔2026〕第06号),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整个检查过程中,当事人财物未丢失、未损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山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2023年修订)》附件《山西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裁量阶次B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进货总额(1500)8%的罚款,计120元。
120.00元
山西省五台县烟草专卖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