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铂雅丽格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昱欣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4MADGM85W0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86号同馨花园二期四组团21号楼/单元26层(2)、(3)、(4)、(5)、(6)、(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94号
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合法资质。
一、关于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账号中发布团购项目“国产品牌/100单位/咬肌部位”、“国产品牌/50单位/ 咬肌部位”、“国产品牌/100单位/下颌缘部位 咬肌部位”、“国产品牌/200单位/腿部肩部2选一”、“美国品牌/100单位/瘦咬肌提升下颌缘2选1 支持扫码验证”、“国产品牌/100单位/淡纹”、“美国品牌/50单位/淡纹”共7条。其中国产品牌为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美国品牌为Allergan Pharmaceuticals Ireland生产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上述团购项目仅对医疗服务项目及诊疗服务流程进行公开并写明了所用产品的品牌信息,未作宣传,不属于宣传不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属于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广告。
二、关于广告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其美团平台账号中发布团购项目“AestheFill艾塑菲200mgl”。该团购项目套餐详情中介绍为“聚乳酸除皱”“适用部位 面部细纹”。经现场检查,该项目使用的产品为(株)丽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乳酸面部填充剂AestheFill”,代理商为达透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该产品 中文名称为“聚乳酸面部填充剂”和英文名称为“AestheFill”。该涉案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的适用范围为:本产品用于注射到面部真皮深层,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该项目宣传适用部位“面部细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中适用范围宣传不一致。本局曾于2023年7月5日召开专题会,会同硚口区卫生健康局对涉案医疗广告内容进行认定,区卫生健康局委派3名专家参会,会上对玻尿酸具有填充泪沟等功效以及玻尿酸适用面颊处的广告内容、宣传效果是否虚假进行了讨论。3名专家一致认为:从医疗角度上看,有相关文献资料和实际疗效案例做支撑,以上产品在告知消费者并取得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排除相关禁忌症,是可以使用的,也可以达到上述医疗广告宣传的相应效果,不存在虚假和欺诈,只是效果因人而异,存在效果优劣、维持长短的区别,例如使用玻尿酸确实可能达到改善黑眼圈或者填泪沟的效果。此后,本局内部认定玻尿酸产品宣传填泪沟,玻尿酸适用面部细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AestheFill艾塑菲200mgl 适用部位 面部细纹”,与前述案件基本一致,故该宣传内容不构成虚假广告。
三、关于破皮注射第二类医疗器械
当事人在其美团平台账号中发布团购项目“伊肤泉控油祛痘套组丨支持现场拆验”。该团购套餐详情中介绍为“微针美塑”,使用产品为“伊肤泉控油祛痘套组”。经现场检查,该项目使用的产品包含“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医用无菌液体敷料”和“伊肤泉控油祛痘套组”。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和“医用无菌液体敷料”系广州远想医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的适用范围为:用于体表特定部位的局部刺激,实施滚针疗法;“医用无菌液体敷料”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的适用范围为:通过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屋里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非慢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伊肤泉控油祛痘套组”系广州远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化妆品,当事人提供相关生产资质、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和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粤G妆网备字2021725497。当事人称该团购项目中“微针美塑伊肤泉”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在项目服务流程中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进行刺破皮肤后,再进行表皮涂抹,未进行皮下注射。结合当事人顾客档案,暂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破皮注射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四、关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在其美团平台账号中发布团购项目“国产品牌/100单位/咬肌部位”、“国产品牌/50单位/ 咬肌部位”、“国产品牌/100单位/下颌缘部位 咬肌部位”、“国产品牌/200单位/腿部肩部2选一”、“美国品牌/100单位/瘦咬肌提升下颌缘2选1”、“伊肤泉控油祛痘套组”、“美国品牌/50单位/瘦咬肌提升下颌缘2选1”、“[瘦肩套餐]润致双相2号玻尿酸1mL3支+国产品牌200单位”、“[瘦脸套餐]润致双相2号玻尿酸1mL2支+国产品牌50单位”、“国产品牌/100单位/淡纹”“美国品牌/50单位/淡纹”“美国品牌/100单位/淡纹”、“AestheFill艾塑菲200mg”、“微针美肤/伊肤泉小白瓶”共14条,均为医疗项目,且其宣传页面含有“厂家授牌·塑美安心”和“引进多种·美肤仪器”图片等营销内容,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其中“国产品牌/100单位/淡纹”、“美国品牌/50单位/淡纹”、“美国品牌/100单位/淡纹”共3...[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罚款6160元。
616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