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五羊春餐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谈建新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8320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龙王山路888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处罚﹝2025﹞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向上海市宝山区新东和食品经营部购买2瓶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的“蒜香粉”,单价18元/瓶(450克),于2024年7月1日过期后还剩余1瓶,处于使用中,用于制作菜品“蒜香掌中宝”,货值金额18元。2、当事人于2024年1月30日向上海市宝山区新东和食品经营部购买4瓶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的“力裕黄灯笼辣椒酱”,单价15元/瓶(700克),于2025年1月1日过期后还剩余3瓶,2瓶处于使用中,用于制作菜品“黄椒蒸蛏子”,货值金额为3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蒜香粉”1瓶、“力裕黄灯笼辣椒酱”2瓶;2、罚款人民币3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蒜香粉”1瓶、“力裕黄灯笼辣椒酱”2瓶;3、罚款人民币3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蒜香粉”1瓶、“力裕黄灯笼辣椒酱”2瓶;2、罚款人民币3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蒜香粉”1瓶、“力裕黄灯笼辣椒酱”2瓶;3、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