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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正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KQJL49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同济路356号6-4-1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2
(2026)浙0205民初225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壹佰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7
(2025)浙0205民初4355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宁波天下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09-0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缪**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7-15
(2025)浙0205民初40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胡*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8
(2025)浙0205民初7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杭州同森科技有限公司,缙云杨帆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陈**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2
(2025)浙0205民初23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缪**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5-04-28
(2025)浙0205民初4355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宁波天下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8
(2025)浙0205民初40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胡*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5-01-1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覃**
罗*,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9
(2026)浙0205行审9号
行政处罚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9
(2025)浙0205民初4355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宁波天下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5-11-06
(2025)浙0205民初4355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宁波天下汇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7
(2025)浙0205民初40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胡*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5
2025-07-1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缪**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5-05-20
(2025)浙0205民初75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陈小伟;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5-05-19
(2025)浙0205民初400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胡*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5-02-07
(2024)浙0205民初627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覃**
罗*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9
2024-11-28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覃**
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6号
2025年07月03日,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各网点
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34号1幢3层的由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欧亚达喜家生活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的处罚
9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9-05
2
北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22号
2025年3月25日,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欧亚达喜家生活广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欧亚达喜家生活广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由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欧亚达喜家生活广场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行宁波市江北支行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
给予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34号1幢3层由宁波喜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欧亚达喜家生活广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元的处罚
9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