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溶解乙炔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建华 | 注册资本:18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147334726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白汤下公路思村段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8
(2024)浙0702行初196号
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
金华溶解乙炔厂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市监处罚﹝2024﹞1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23日,婺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送函前往位于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的金华溶解乙炔厂进行检查。当事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药品再注册批件有效期至2020年7月21日。当事人于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无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医用氧,违法生产的医用氧数量为30552罐,出厂并销售30552罐。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货值总计为1090476.54元,违法所得为986868.5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药品注册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未及时申请药品再注册,违反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生产资质前,不得生产医用氧,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6868.53元;2、处罚款人民币1090476.54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77345.07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药品注册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未及时申请药品再注册,违反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生产资质前,不得生产医用氧,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6868.53元;2、处罚款人民币1090476.54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77345.07元,上缴国库。
1090476.54元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