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延勇 | 注册资本:4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561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5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11
(2024)陕01民终13751号
劳动争议
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石**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11
(2024)陕01民终13641号
劳动争议
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南**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5-06
(2024)陕0116民初9538号
劳动争议
石**
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06
2024-05-07
(2024)陕0116民初9538号
劳动争议
石**与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2572.42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28
2023-02-14
(2022)陕0116民初10328号
劳动争议
薛**与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0-19
2021-09-15
(2021)陕0116民初9669号
劳动争议
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郝**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市监处罚﹝2025﹞443号
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无标签的茶叶碎银子,违法所得448元;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违法所得988元。
西北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无标签的茶叶碎银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6项的适用条件,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适用条件,建议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捌拾捌元整(¥988.00);合计罚没款人民壹万零玖佰捌拾捌元整(¥10988.00)
10000.00元
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