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好川兴森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德雄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331123MACBHMYLX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好川村溪西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遂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12号
当事人遂昌好川兴森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好川村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擅自改变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恢复林地植被所需费用0.9倍罚款,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零捌元整(¥13,708.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恢复林地植被所需费用0.9倍罚款,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零捌元整(¥13708.00)
13708.00元
遂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