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庆丰旺烟酒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甄翠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4MA06CRY16G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庆丰蔬菜市场外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开市监处罚〔2024〕2629-117号
经调查结合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投诉举报人于当事人处购买的4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52%vol)(售价460元/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鉴别,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待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52%vol)1瓶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上述行为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构成要件。后续调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所购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52%vol)供货者的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满足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根据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所出具产品辨认(认定)表,该商品自营渠道零售价为468元/瓶;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购买凭证中所购买“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52%vol)价格为460元/瓶,故有证据证明的违法经营额为460元。
1.没收、销毁侵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500ml,52%vol)。2.给予警告;3.罚款1380元。
1380.00元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