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通思运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娟注册资本:20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602MA268U4A9Q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奥建大厦2幢24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州市监处罚﹝2024﹞0700791号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六)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 《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伪造了13份钢筋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应的钢筋应当认定为伪造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假冒伪劣商品。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假冒伪劣商品,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材料,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钢筋样品经检验,拉伸性能、弯曲性能、重量偏差符合GB/T 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规定的要求。故本局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 综上,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违反《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27800.00元。
罚款金额227,8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227800.00元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11-15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