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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西县小状元小饭桌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晓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424MA0PUYJX7B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东风村九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林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因清明节需要返乡有点忙,就忘记索要进货票据了,执法人员要求出示时没有找到。据当事人讲,东古牌“黄豆酱油”购进了1桶,购进价格是15元一桶,是在店里用已被执法人员扣押。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提取了其他证据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小食杂店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材料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二)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三)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所配备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洗消毒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六)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分离,防止交叉污染;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1500.00元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1
2
赤林市监市监处罚﹝2024﹞29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中有下列行为:”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此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因此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 经过调查,该案违法的食品货值金额10元,因此应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
5500.00元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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