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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尚锦供销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翁孔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9MA7LG5P5X5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筱村镇尚锦嘉园115-1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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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市监处罚〔2023〕177号
经查,翁某某申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5)在泰顺县筱村镇尚锦嘉园115-119号经营泰顺县尚锦供销超市,经营场所面积约为300平方米,店内主要经营食品及日用百货。2022年12月08日,当事人以12元/盒的单价从苍南县**商贸有限公司购入5盒爽脆鸭肠自热锅,合计进价60元,该商品由供货商送货上门。2023年04月17日,以14元/盒的零售价卖出1盒。2023年05月23日,因商品临近保质期,当事人以12元/盒的单价将3盒爽脆鸭肠自热锅退回苍南县**商贸有限公司。余下1盒爽脆鸭肠自热锅(组装日期:2022/10/11,有效期至2023/06/25,净含量350克,生产商:重庆**食品有限公司江津分公司)因当事人工作疏漏没有排查到位,在货架上摆放至2023年07月0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据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当代厨娘爽脆鸭肠自热锅1盒,并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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