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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升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MA19050C9E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事处新立街__东数第1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191号
经查,2023年8月9日,伊春市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升辉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监伊当罚〔2023〕109号),责令其三个自然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14日,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进行药品经营情况监督检查,抽查前一日销售的药品:1.硝苯地平片,该店可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2.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577,产品批号:14321022,生产日期:22.10.17,有效期至:2024.09,生产企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店无法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配送单及执法人员拍摄的销售记录,涉案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于2023年8月4日从伊春市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购进3瓶,购进价格2.20元/瓶,销售价格2.20元/瓶,销售1瓶,案件货值2.20元,违法所得2.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资格; 证据三,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五,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情况; 证据六,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 证据七,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过程和对相关证据的确认; 证据八,2023年8月14日拍摄的前一日销售的该批次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药品照片及销售系统价格照片,价格2.20元,证明销售系统记录销售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情况,确认案件货值和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伊春市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2023年8月4日伊春市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单照片,证明该药店购进的该批次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的情况; 证据十,2023年8月14日拍摄的随机抽取前一日销售的处方药硝苯地平片的销售处方照片,证明该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硝苯地平片; 证据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监伊当罚〔2023〕10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9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0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6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局伊美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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