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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德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323MA77JR310J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乌伊路世纪园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05
(2025)新23民终1563号
不当得利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张**
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10
(2024)新23民终18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
呼图壁县殡葬管理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7-03
(2023)新23民终9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梁*,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8-31
(2022)新2323民初15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梁*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5
2021-12-15
(2021)新23民终25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
呼图壁县殡仪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2-26
(2021)新2323民初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
呼图壁县殡仪服务中心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7
2021-02-25
(2021)新2323民初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
呼图壁县殡仪服务中心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8
2021-02-02
(2021)新2323民初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
呼图壁县殡仪服务中心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9
2020-06-29
(2020)新2323民初103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
张**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8
2023-08-14
(2023)新23民再1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呼图壁县殡葬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29
2023-04-28
(2023)新民申36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呼图壁县殡葬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17
2023-03-13
(2022)新2323执恢1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2-21
2023-02-16
(2022)新2323执121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呼图壁县殡葬管理所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1-30
2022-01-14
(2021)新23民终251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呼图壁县殡葬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10-16
2021-10-11
(2021)新2323执209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呼图壁县新华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9-20
2021-09-16
(2021)新2323执异6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新华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等呼图壁县新华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9-06
2021-09-02
(2021)新2323民初1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呼图壁县殡葬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35764.39元
民事案件
9
2021-07-06
2021-06-29
(2021)新2323执542号之一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与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1-06-01
2021-05-10
(2021)新2323民初8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张**与呼图壁县恒源大饭店、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呼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查实:当事人客房内使用的“沐浴液”和“洗发液”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在水磨沟区华凌市场日月明酒店用品商行购进的,其中“白茶香氛蓬松洗发水(E00501,20280304)”6瓶、“白茶香氛净爽沐浴露(EA1501,20280114)”6瓶,共计12瓶,每瓶5L,进价40元/瓶。货值金额480元。当事人可以提供上述购进产品进货票、上游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将上述洗发水和沐浴露用泵头泵入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长方体透明塑料瓶中,操作过程中未接触内容物、未添加其他产品,最后再将装好的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长方体透明塑料瓶放置到客房卫生间墙面米黄色盒子中,供住客免费使用,未单独收取费用,违法所得无法单独统计。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12瓶无任何标签标识装有黄色液体长方体透明塑料瓶(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