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森(内蒙古)餐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4MAEKDLRN9E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以西,大学西街以南华润置地呼和浩特万象城B120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玉市监市监处罚〔2026〕510号
经查:泓森(内蒙古)餐饮有限公司(挑线饭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配备了防虫防蝇设施,也提供了一月内的消杀记录,涉事顾客均点了“酸豆角肉酱米线”,当事人针对食物中出现的黑色虫子对后厨的食品原料及后厨环境已进行了清理和打扫,食品原料“酸豆角酱”剩余一袋已当场销毁。
泓森(内蒙古)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