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厚福烟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兑文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0MA4ELNY43A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光谷新汇2号地块1层4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4〕112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2.罚款2.2万元。 针对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因当事人已全额退还给举报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予没收。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2.罚款2.7万元。
49000.00元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