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泽雄 | 注册资本:20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6MA5RCEAD4L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海南省万宁市港北镇新街(莫进清宅第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42号
2025年9月29日,万宁市农业农村局将通过海南船舶安全保障集中监控管理平台发现的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琼万渔00878号渔船存在北斗设备长时间离线和未经报备审批,擅自跨海区前往浙江海域等涉嫌涉渔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我局依法处理。经核查,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琼万渔00878号渔船于2025年8月23日至2025年10月25日在浙江省宁波建业船业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期间,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备审批,擅自拆除北斗船载通导终端设备送到北斗星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并未出海进行捕捞作业。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北斗船载通导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万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提供船舶北斗设备报位数据和我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以及你公司提供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北斗船载终端设备检修证明等证据为证。
对擅自拆除北斗船载通导终端设备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
5000.00元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2-11
2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364号
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琼万渔07777号渔船自2024年11月初在福建省霞浦县雄隆船舶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未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直至2025年3月28日返回万宁市。在此期间,2025年2月10日,琼万渔07777号渔船出海在福建省霞浦县附近海域(东海区)进行捕捞作业被万宁市农业农村局渔政事务服务中心通过海南船舶安全保障集中监控管理平台查获,渔获物82.5公斤,出售渔获物所得款800元。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琼万渔07777号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载明:作业场所为C3渔区(南海区)。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的规定。
1.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罚款。 2.对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出海的行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款捌佰元整(¥800.00)。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00)。
9000.00元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27
3
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317号
2025年3月28日6时20分,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琼万渔07777号渔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在万宁市山根附近海域(18°59′47″N,110°42′41″E)正在航行时被海警局执法人员查获。经调查,船长46.43米、主机总功率400千瓦;渔船上共有船员7人,船长石建新持有一级船长职务渔业船员证书,船员李福平和苟玉雄持有二级轮机长、符世法持有三级船长渔业职务船员证书,船员石建丰持有普通渔业船员证书,船员梁卫山和张磊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按照《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农渔发〔2023〕13号)的规定,琼万渔07777号渔船应当配齐职务船员5名,渔船上共配备4名符合标准的职务船员,未配备一级船副1名。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出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附件4)。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的规定。万宁鑫顺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规定。
1.对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出海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 2.对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 罚款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90000.00元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