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谢大峡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伟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BW4FN64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桥南路2号附1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672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7月22日,办理有《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为:名称:重庆谢大峡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BW4FN64H,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黄文杰,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桥南路2号附1号。当事人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为:生产者名称:重庆谢大峡食品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0850010250273,法定代表人:黄文杰,生产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桥南路2号附1号,食品类别:糖果制品、糕点、饼干,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等。当事人主要从事糖果制品、糕点、饼干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8月13日,以72.77元/4桶的价格从天猫麦瑞克食品专营店购买了8桶陈村枧水(生产企业: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5.07,保质期:12个月,规格:4kg);于2024年8月13日,以82元/桶的价格从淘宝正弘食品贸易购买了2桶陈村枧水(生产企业:佛山市顺德区味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6.25,保质期:12个月,规格:5kg);于2024年10月,以49.2元/包的价格从其朋友处购进了20包糖炒板栗酱(生产企业:陕西省富平县骅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0.14,保质期:10个月,规格:1kg);于2025年3月,以25元/包的价格从超市中购买了1包土耳其金提干(生产企业:臻味(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日期:2024.11.18,保质期:9个月,规格:350g);于2024年10月28日,以32.8元/箱的价格从淘宝港仁食品零售店购买了1箱(5包)港仁饼干(生产企业:临沂港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9.18,保质期:10个月,规格:500g);于2024年11月3日,以30.21元/60包的价格从淘宝官方国货甄选购买了60包厚乳棒棒(生产企业:漯河市霞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0.16,保质期:10个月,规格:散装称重);于2023年12月19日,以10.2元/瓶的价格从淘宝佳味浓食品配料购进了20瓶白胡椒粉(生产企业:泰州佳味浓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2.15,保质期:18个月,规格:510g);于2023年10月19日,以9.44元/瓶的价格从淘宝佳味浓食品配料购进了1瓶生姜粉(生产企业:泰州佳味浓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02,保质期:18个月,规格:500g);于2024年7月29日,我以13.4元/瓶的价格从淘宝佳味浓食品配料购买了10瓶南瓜粉(生产企业:兴化集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6.01,保质期:12个月,规格:500g);于2023年1
对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显著标示或者设立专柜专区进行存放,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0g香葱粉; 2.没收违法所得49元; 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