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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优久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展注册资本:2728.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5MA5UTK380M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康富路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0-31
2017-09-13
(2017)渝0115执异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优久酒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逗里爽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长寿市监处罚﹝2025﹞945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7年9月7日,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康富路4号,办理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TK380M)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为SC11550011531456),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主要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现查明:1.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有店铺账号,账号名称为“九星山果酒”。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在该账号发布广告名称为“工作基础饮品就不基础”的商业宣传广告视频,推销其公司生产经营的杨梅酒。视频中内容是当事人公司员工在办公桌前喝杨梅酒,有完整饮酒动作,办公桌上放置半瓶杨梅酒,且视频中挂有小黄车销售当事人生产的杨梅酒。上述广告视频由当事人公司员工制作、发布,无法单独计算广告费用。当事人2025年12月24日下架了上述视频。2.当事人通过“九星山果酒”账号在抖音平台销售其生产的刺梨酒,该酒标签中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刺梨酒是以蒸馏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要求,该标准中4.3规定“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当事人销售该标签刺梨酒19瓶,其中16瓶销售单价为55元/瓶,其中3瓶销售单价为68元/瓶,客户使用5元优惠券一张,故当事人销售金额为55元/瓶×16瓶+68元/瓶×3瓶-5元=1079元。该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1079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柒拾玖元整(¥1,079.00)。
3000.00元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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