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尚美汇壹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利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281MA5M1JNW10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塘中路4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河宜市监处罚〔2025〕162号
经查明,上述涉案化妆品是当事人从抖音视频号“美蒂芬小店1”直播间采购的,直播间显示供货方为中山市明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91442000MAC3TL808W),但当事人未能供货方经营资质,未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以及注册、备案凭证,该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其外包装注册、备案信息与“中国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显示的该产品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产品1件(20支),实际支付款39.78元,其中被我局扣押了8支,当事人称其女儿在我局检查之前拿走了10支,剩下2支放在经营场所的角落,执法人员检查时没有发现,第二天当事人发现后自己丢掉了。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否销售过,无法统计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为查明涉案产品真相,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向涉案化妆品生产厂家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宜市监协查〔2025〕1106号),请求配合案件调查,2025年8月19日我局收到广州市白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5〕1020号),复函称该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如馨化妆品有限公司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涉案产品一致的产品留样、成品及包装材料,广州市如馨化妆品有限公司称从未生产过涉案批次产品,函中涉案产品照片内包材与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内包材也不一样,其与“河池市宜州区尚美汇壹化妆品”无任何业务往来,复函中附有广州市如馨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再查明,当事人2023年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塘中路37号搬迁到塘中路40号现经营场所后,未对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进行变更,6月4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实际经营场所为塘中路40号,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塘中路37号不相符,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已将经营场所进行变更至现经营场所,改正了经营场所不相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建议没收涉案化妆品(8支),并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00元。
2200.00元
河池市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