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望奎县莲花镇事顺顺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俊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1MA1B51R6X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望奎县莲花镇滨岛新城商服楼左数第六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望奎市监处罚[2023]290号
(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邵俊华经营的莲花镇事顺顺超市于2019年7月6日在望奎县鑫发酒行以每缸10元的价格用120元进了12缸大庆明泉酿酒厂生产的醉不倒原浆高粱酒进行销售,并索要了该酒的进货凭证及查验了厂家和经销商的资质和质检报告书,2023年10月25日望奎县检验检测中心按省食品安全抽样的要求对该酒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年11月21日做出了《检验报告》NO:XBJ23231221905930359,报告标明该酒酒精度实测值为42.3度而该酒缸盖标明的酒精度为45%VO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止,该酒没有卖出,11缸已自用,剩下1缸,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购货小票以及该商品的质检报告书;商品照片(标明生产日期及购货日期、金额);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正从事经营的现场;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采购食品索要购货凭证的事实; 4.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其经营资格、身份。 5.望奎县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